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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2日 点击数:

2018年国家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解读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教289)》文件精神,我校给予符合政策条件的学生享受国家资助待遇。现对有关国家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的解读如下: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一)免学费对象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公办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扶持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费对象为同时具有以下第1、2项条件及具有第3、4、5至少一项条件的学生:

1、具有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

2、属非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

3、具有农村户籍或县镇非农户籍。

4、入读专业属涉农专业。

5、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备注:

(1)农村户籍或县镇非农户籍界定

① 农村户籍。根据市公安局《关于配合做好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函》(穗公户〔2010〕296号)确定。农村户籍的标识为:未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户口簿首页户别项目为“农业家庭户口”或已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户口簿内面“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项目中增加打印“2010年5月1日起统称居民户口”字样。

②县镇非农户籍。参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县镇非农户籍学生享受国家助学相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1〕263 号)》,对省内县镇非农户籍的界定执行。具体见下表:

 

广东省县镇非农户籍享受国家助学金区域分布图

地  区

行 政 区 域

广州

增城市,从化市

韶关

始兴县,仁化县,翁源县,乳源瑶族自治县,新丰县,乐昌县,南雄市

汕头

南澳县

江门

合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

湛江

遂溪县,徐闻县,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

茂名

电白县,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

肇庆

广宁县,怀集县,封开县,德庆县,高要市,四会市

惠州

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

梅州

梅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平远县,蕉岭县,兴宁市

汕尾

海丰县,陆河县,陆丰市

河源

紫金县,龙川县,连平县,和平县,东源县

阳江

阳西县,阳东县,阳春市

清远

佛冈县,阳山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清新县,英德市,连州市

潮州

潮安县,饶平县

揭阳

揭东县,揭西县,惠来县,普宁市

云浮

新兴县,郁南县,云安县,罗定市

 

备注:

1.县镇非农学生分为两类:一是界定为农村户籍但目前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林民、渔民、农民、牧民的学生;二是为非地级以上市中心辖区户籍的学生,即是凡是学生属于这个分布表地域范围内的,无论是何种户口性质,无论户口簿上是否有写明“XX县”的,都可享受免学费待遇;

2.如果超出“广东省县镇非农户籍享受国家助学金区域分布表”范围或没有注明“2010年5月1日起统称居民户口”字样,也没有在户口簿或身份证上显示地址为“XX县”的“居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省内户籍学生,一律不享受免学费待遇;

3.如学生对“农村”身份的界定有疑议,学生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由其开具学生目前户籍属性证明材料(属性为“农业户”、“农业居民户”、“农村家庭户”、“自产农业户”、“自理口粮户”、“林业户”、“渔业户”或“畜牧户”等)

4.学生是某些地区农场集体户,校方允许学生申请享受待遇,在国家、省、市审批后才能享受免学费待遇;

5.学生户籍地址或身份证背面家庭地址归属地属于行政村;

6.省外县镇户口的界定,户口簿或身份证上显示地址为“XX县XX镇”的“居民户口”或“城市户口”的户籍学生,可享受免学费待遇。

    (2)涉农专业界定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10]0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目录》中规定的涉农专业。其中,我校的涉农专业为畜牧兽医、宠物医疗与护理、园林技术专业。

    (3)城市扶持专业的界定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教289)》文件精神,明确城市扶持专业学生全部纳入免学费申请范围,并在资助名单汇总表中进行标识。本年度技工院校城市扶持专业目录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中等职业教育城市扶持专业目录的通知》(穗发改社〔2014〕7号)中明确的“老年服务与管理”和“工艺美术(岭南文化艺术)”两个专业名称为准。已向我局提前进行招生专业报备而招收的城市扶持专业学生方可纳入,未经专业报备招收的学生不得纳入此类申报范围。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

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出示有效父母(含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拥有当年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残疾证》、《孤儿证》、《军人优抚证》等“九证之一”。注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所需证件,必须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并且在学校及各级政府审核材料时,该证是处于有效期内(入学当年12月31日前),否则是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②如未能提供以上九证提供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者最近一年低保金的银行流水单(具有 “低保”标识)可先纳入免学费申报范围。由学生在当年12月30日前补交当年有效证明材料的,方可纳入 “家庭经济困难”范围。

(二)免学费项目

免费项目:学费(学费和实习实验费),其他费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免学费资格审核程序

1、免费对象资格每学年核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每学年注册时,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在当年10月20日前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效《户口簿》及相关证明、证件。

(2)学校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户籍所在区分类造册,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

(3)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反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学校对初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免费对象暂免收学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1月20日前将免学费核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各级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核准情况告知各学校,学校据此通知向未通过审核的学生补收学费。

3、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在收到学校通知后,如在当年10月20日前未提出免学费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学年享受免学费资格,不享受当年免学费,可待下一学年再按规定申请,但不能追溯待遇。

4、曾在其他学校就读、毕业的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学生,需提供由原学校出具的是否享受过国家资助政策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的则以其能提供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上的毕业时间来推算是否享受完毕或曾享受年限。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一)政策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的1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免学费相关规定。

(三)助学金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四)曾在其他学校就读、毕业的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学生,需提供由原学校出具的是否享受过国家资助政策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的则以其能提供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上的毕业时间来推算是否享受完毕或曾享受年限。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