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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要求和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4日 点击数:

我校学生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适用对象

在广州市技师学院就读的全体学生。

二、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一)缴费时间

9月1日至12月20日为次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除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等情况外,广州市医保局中途不受理任何参保登记及缴费申请。

(二)待遇享受时间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的学生,可从1月1日起享受当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从9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年度中途参保缴费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新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从当年9月至次年12月(交12个月保费享受16个月)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缴费标准

以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发布的当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准。

四、参保登记

(一)全体在读学生由学生处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主导“全民医保”的福利性政策,是国家基础保险,有个人缴费低、国家有补贴、疾病全覆盖(门急诊、住院、重大病等)、保大病为主的优势,所有学生都应参加,确保在校学生参保率达100%。

(二)纳入广州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学生按如下途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提供生源所在地民政或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有效证件(明)由所在学校统一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提供《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持证1-2级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含三、四级),其他纳入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人员按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办理。

(三)已购买商业保险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五、缴费方式

为方便学生及时参保缴费,在校学生统一由学校代收代缴参保学生的居民医保费,由学校通过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费。除新生外,其他学生个人请务必在每年9月开学前将次年应缴的医保费连同学杂费一并存入缴交学费的银行账户内,划扣账户(缴学费银行卡)内备足资金,确保征缴期内扣费成功。

六、领卡指引

(一)首次参保在校学生在缴费成功的次月30日后由学校统一到社保卡制卡银行指定网点领取社保卡,然后学生处将社保卡发放到参保学生手中。入学前已参保的学生,使用原医保卡或社保卡。

(二)曾通过其他非社保渠道登记申领社保卡的人员,应循原渠道查询及领取社保卡。具体领卡时间和领卡地址可咨询制卡银行。银行发卡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可登录广州医保管理网查询。

(三)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与医疗保险卡(简称“医保卡”)均可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统称医疗保险凭证。

1.领卡后的注意事项

核对社保卡或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如信息有误,请尽快按规定到相应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2.医保卡的使用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社保卡或医保卡,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2)医保卡挂失

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到相应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相应协议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因变更个人参保资料的重制卡业务,应先变更资料后,再到制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重制卡业务。

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没有个人账户资金划入社保卡或医保卡。

(4)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办理医保就医记账或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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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普通门诊选点

(一)大中专参保学生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含门诊急诊,下同)、住院、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指定单病种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二)普通门诊选点流程

大中专参保学生应选择1家“小点”及1家“大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择“大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前,须先选择1家“小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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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就医流程

九、异地就医报销

学生如有放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地,或在异地实习、分校学习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等情况,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到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大中专参保学生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境内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的;

2.境内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

3.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境内异地分校学习、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已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或急诊的;

4.政策规定的其他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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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零星医疗费报销

通常情况下,大中专参保学生应按规定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

(一)办理零星报销范围

1.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2.因待遇追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在本统筹区内非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4.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十一、温馨提示

(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学生需按照学校渠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方可按照学生身份享受相应待遇。

(二)广州户籍的新生,初、高中时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在毕业当年7月31日前到所在的毕业学校办理停保手续(停保后不影响当年度医保待遇享受),新年度则在我校统一代征代缴。

(三)当学生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时,需由学生本人携带学生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由学生处经办人员统一办理。

(四)本指南未尽之处,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网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hrssgz.gov.cn

广州医保管理网:www.gzyb.net

广州医保管理网互动平台:

http://www.gzyb.net/volunteer/index.html

2.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020)12345

3.亲临我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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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机构名单

服务地址

市医保局越秀分局

越秀区梅东路28号4-5楼

市医保局海珠分局

海珠区昌岗中路74号二楼

市医保局荔湾分局

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二楼

市医保局天河分局

天河区龙口东路358号天诚广场二楼

市医保局白云分局

白云区新达路55号首层

市医保局黄埔分局

黄埔区大沙东路311 号

市医保局南沙分局

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市医保局萝岗分局

黄埔区香雪二路2号保利香雪商务大厦三楼

花都区医保办

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兰花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院内

番禺区医保办

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3号楼5楼

从化区城乡居民

医保中心

从化区新城东路54号

增城区医保中心

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银行5-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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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宣传资料内容如果与政策文件有出入或政策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官方公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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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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